終於以大比數通過…… 推介大家看 李兆富 文章,正如他所言,立法會應有權力、也有責任對政府及行政機構的失責進行調查,不過由九三年以來,立會通過的七次權力特權法案,均是針對行政機構,即使涉及私人機構或個人身分,也只是協助調查性質。 民建聯說問過苦主,指連「他們」都不介意公審會拖慢銀行進行調解和賠償,因此轉軚支持通過引用權力特權法。我想問,「他們」是指六、七十歲、被銀行誤導的投資者,還是那些四、五十歲的、自己心知肚明即使告上法庭、自己勝算也不高的所謂「苦主」? 有議員指,外國其實也有類似例子,例如美國國會早前就傳召了雷曼總裁Fuld,足足審了他三個小時,期間質詢的內容也頗為刻薄: 「我很想知你夜晚仲瞓唔瞓得著?」「到今時今日,你完全毫無悔意?」。 對不起,這三個小時的「質」詢,是傅爾德接受國會「邀請」出席,目的是了解雷曼兄弟為何倒閉,本質上並非一個法律程序。(Fuld 在很多關鍵問題上,也是選擇不作答/ 提供資料) 相反、今次立法會引用權力特權法,就賦予立法會全面權力,可以傳召任何官員,私人或企業,並且要提交所有文件,包括銀行最憂慮、被視為機密的銷售文件、以及銀行內部風險管理,將會悉數公開於特權會、以至公眾眼前,這將會是全球首個由立法機關,對私人企業進行的「公審」。 雖然議員口口聲聲說會集中調查金管局及證監會的角色,但觀乎議員對銀行的指摘,大家都心中有數,議員們都只為自己的利益著想,有什麼可以比公開公審銀行更攞到分? 作為銀行,肯定會將所有法律、銷售、審核部門精英,拿上立法會應對,因此即使議員怎樣批評銀行也好,回購的程序肯定是會放慢了。作為政府,司法制度受到了考驗,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日後難保,可以說,除了議員外,無一個人是贏家。 一代「公共選擇理論」大師Mancur Olson,在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中,已告訴我們少數人的暴政Minority Tyranny,在現今民主社會中,絕對可以出現。只要小數人的利益、巨大至足以引起政治行動,而這小數團體利益可以針對目標得到分配利益時,他們就有動力透過政治程序,將少數人利益凌架公眾利益。 有外資銀行已經明言,他們本身根本無法向本身外國董事局交代:「他們不是說香港是一個健全法律制度的地方? 為何我們一方面要花巨額資源應付立法會的法律程序,同時又要應付政府的贖回要求?」 在十多間分銷銀行中,突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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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gree with your opinion of 'hunger' rather than your pervious ideas as this time you figure out the main point of HK young people being short of fight.
If you don't have it, you would never be success as you wouldn't try your best to learn and think how to improve yourself and move forwards. Thus, HK needs the youngers with 'hunger' so that it could make them becoming more wisdom and helping HK in fu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