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l II

1991年,違法活動導致 BCCI 構成 100億美元的損失拖垮,四年後,Daiwa New York 因為未經授權的交易損失 11 億美元, 1995 年發生的 Barings 事件,這家擁有 233 年歷史的金融機構被一個交易員在衍生性商品中搞垮。

這些事件,促成了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在 2001 年發布「巴賽爾協定第二部」(Basel II Accord),但可惜事與願違,Basel II 成為今次按次其中一個源頭。

概要來說,金融機構在 2006 年底開始遵守Basel II ,其實目前大部分歐美銀行都沿用,這個協定為銀行業提出一些方法以更精確的根據信用、業務與操作性風險來計算非經常性的撥款(capital provisions )。改善資本充足比率架構是要強調風險管理,並鼓勵持續強化風險評估的能力。

就因為重視信用評級,用來借出資本的限制,相當信賴風險評級,可惜目前三大評級機構的誠信,處理評級能力都受質疑。

另外,Basel II允許銀行使用單一指標,例如平均年毛收入的 20%,來決定其資本支出(capital charge),可惜對於這種方法目前並沒有相關的審核標準。

Basel II之下,金融機構持有物業的資本成本不化算,令不少金融機構透過出售物業,現金回流轉化成有評級的票據,這正好提高資本效率,亦可減低金融機構對樓市的過分依賴,可惜掉轉就成為SIV,CDO等問題,這批管家未有想到原本AAA評級的SIV,CDO債券也出事了。

Basel II提醒信貸風險,控制風險避免過度借貸,避免市場上出現過多流動資金,金融機構就希望在標準之下,提高股本回報效率,買SIV,CDO等信貸衍生產品可以不在資產負債表反映,資本可以再進行借貸,可惜千算萬算,還是算出禍!

金融時報提到,不少海外金融機構提出可否回歸Basel I,甚至Basel 0,無可否認,Basel II太復雜,計算過多,看來比較簡單,會否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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