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和解

我決定轉軚,建議雷曼迷債苦主,唔好接受和解方案。

百分之六十、七十賠償太少,理應爭取百分之二百。

苦主們,爭取你們應有的權益,相信香港的法治精神,以你們認為啱的態度,入稟法院追討損失,向欺騙你們的銀行拿出證據,證明你們是被騙、證明銀行無比過銷售章程你地、證明銀行刻意隱暪風險,無解釋迷債細節、證明銀行話迷債係無風險、證明香港銀行業是刻意擺出一個開埠以來、欺騙無知投資者的最大騙局。

我們要相信香港的法治精神,確信法院可以保障無宰受騙人的利益,比左「一」就要取回」「一」、更家要銀行拿多「一」出來,賠償他們的不公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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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到那些什麼社論說苦主應由社會和諧角度,要接納和解方案就令人無名火起,說什麼迷債苦主應拆解「影響和諧穩定的計時炸彈」,「各方理應通力合作,玉成其事。」根本就是以社會壓力去壓抑苦主爭取應有權利。

雖然個人對一些政客沒有多大好感,但大家明白在遊戲之中,只是各取所需,他們在在雷曼事件爆發之初,的確為一苦主、特別是年紀較大的爭取公義及賠償,在他們最無助之際伸出援手。雖然在立法會引用特權法下是犯下大錯,但現在說什麼「情有可原」、「為了一己私利,煽動苦主抗爭」,也不是一個公平的說法吧!

如果有留意,今次香港作出的和解方案,受到多個外國傳媒廣泛報道,顯然今次香港做法是一個很壞的先例。大摩一分報告已經預言,台灣的銀行會受到很大的壓力,要跟從香港的做法,可能會被迫增加撥備。

還是今天明報的社論寫得好,要賠的就賠了,要告的亦會繼續下去,但左雷曼迷債事件後,各方收緊措施似乎「矯枉過正」,就像東亞發行人民幣債券手續,就被指太過嚴苛。「呢啲類似鐘擺咁,過猶不及嘅舉措,阻礙左金融活動嘅活力同生機」,當局一定要比金融活動順利進行,「一放就亂、一收就死嘅怪現象,一定要打破。」

觀乎任總今天在觀點的言論,說銀行業不受限制嘅競爭同創新好有可能會造成破壞,仲認同需要規管銀行業務,原因係好多公眾人士、並無能力評估銀行信貸風險。似乎連任總都因為不堪壓力有轉軚之嫌,銀行業未來日子未必太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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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說…
披露為本 – 但披露了甚麼?!

比較一下安永會計師為銀行公會的“回購”提供了“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2008年12月)和迷債之發行章程,就會發現有多少應該被披露之內容沒有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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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安永會計師為銀行公會的“回購”提供了“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E&Y報告”,2008年12月)。 E&Y報告用不尋常的名稱來解剖迷債結構。大概想避免如實敘述迷債的真實面目而引起銀行尷尬。用“迷債層次(minidbond-level)”指迷債章程中的”信貸掛鈎票據(Credit-Linked Notes)(即跟幾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 用“合成CDO層次(Synthetic CDO-level)”指“underlying securities of Minibond”,即迷債章程中的所謂”抵押品“。E&Y報告用“抵押品”指迷債章程中從未提到的雷曼貨幣基金,“合成CDO的本金買入雷曼貨幣基金作為合成CDO的抵押品(18頁)”。

儘管該報告試圖用掩飾性的語言來避免歸罪於銀行,卻依然揭示了證監會的審批錯誤。“迷債的價值在於其法律條款和迷債發行者 PIFL (Pacific International)去施行這些條款的能力”(E&Y報告)。儘管兩個SPV都有跟雷曼的法律條款,只有其中一個SPV的法律條款是跟隱藏的CDO層次有關的,因為“SPV PIFL把迷債資金投資於合成CDO“, 而該“合成CDO”是由不同的SPV發行的。而“迷債中的兩類掉期 (即“迷債層次的FTD(First-To-Default)掉期”和“合成CDO 層次的掉期”)是為向雷曼賣信貸保險而設計的”。因此,只有一個資產(即:雷曼貨幣基金),和許多負債(liability)(即兩個層次的信貸掉期)”。迷債層次的FTD掉期幾乎不為迷債持有者帶來收入,所有CDO層次(包括雷曼貨幣基金的利息)的收入均歸於雷曼。

E&Y報告明確指出:在合成CDO層次的SPV是賣由97-194個相關主體組成的一攬子信貸保險。如果一攬子掛鈎相關主體裡發生了足夠的信貸事件的話,就會造成合成CDO本金損失,從而觸發迷債層次的“underlying securities破產事件”,最終造成迷債的利息及本金損失(20頁)。(這好像也是在描述發行商健在的“精明債券”?)。

這就點出了騙局的精華:如果產品實質是兩個信貸掛鈎票據 (Credit-Linked Notes)捆綁在一起的話,為甚麼只披露其中一個信貸掛鈎的詳情,而藏起另一個信貸掛鈎的重大信息?

E&Y報告 的另一個令人註目的地方是其圖表(附圖),顯示了迷債資金和利息於迷債發行/派息/到期時的來龍去脈,以及影響迷債價格的因素等,這些在迷債的章程裡是完全沒有列出來的。把E&Y報告中關於迷債的敘述跟證監會或金管局的迷債調查報告中的敘述對比一下,就不難發現證監會和金管局的報告是如何隱瞞了迷債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E&Y報告確認了眾所周知的事實:經證監會批准之章程所提供的信息是如此之不完全和具誤導性。讓人懷疑這是否僅僅出於疏忽?而之後證監會掩蓋真相的努力更讓人懷疑是否早就瞭解迷債章程之欺騙性?韋奕禮先生憑甚麼來斷定雷曼事件在於系統原因而不是欺騙性章程的原因呢?為了替迷債章程辯護,韋奕禮先生於2008年10月13日立法會甚至引用了章程中的誤導性敘述(把有20多年歷史數據的3A傳統債券跟歷史短暫完全不同性質的合成CDO混為一談,贊同“Who Should Buy Our Notes”的誤導陳述,参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hc/minutes/hc20081013.pdf,
37頁和58頁)。毫無疑問,欺騙性章程為“錯誤銷售”提供了充分必要條件。當銀行職員宣稱章程是經過證監會批准的話,那麼,人們會假定這章程一定是如實介紹產品的重大風險和真實特徵的了
《轉載》安永會計師為銀行公會的“回購”提供了“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
http://minibondvictim.blogspot.com/2009/06/5-root-cause-of-lehman-minibond-fraud.html
匿名說…
披露為本 – 但披露了甚麼?!

比較一下安永會計師為銀行公會的“回購”提供了“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2008年12月)和迷債之發行章程,就會發現有多少應該被披露之內容沒有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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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安永會計師為銀行公會的“回購”提供了“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E&Y報告”,2008年12月)。 E&Y報告用不尋常的名稱來解剖迷債結構。大概想避免如實敘述迷債的真實面目而引起銀行尷尬。用“迷債層次(minidbond-level)”指迷債章程中的”信貸掛鈎票據(Credit-Linked Notes)(即跟幾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 用“合成CDO層次(Synthetic CDO-level)”指“underlying securities of Minibond”,即迷債章程中的所謂”抵押品“。E&Y報告用“抵押品”指迷債章程中從未提到的雷曼貨幣基金,“合成CDO的本金買入雷曼貨幣基金作為合成CDO的抵押品(18頁)”。

儘管該報告試圖用掩飾性的語言來避免歸罪於銀行,卻依然揭示了證監會的審批錯誤。“迷債的價值在於其法律條款和迷債發行者 PIFL (Pacific International)去施行這些條款的能力”(E&Y報告)。儘管兩個SPV都有跟雷曼的法律條款,只有其中一個SPV的法律條款是跟隱藏的CDO層次有關的,因為“SPV PIFL把迷債資金投資於合成CDO“, 而該“合成CDO”是由不同的SPV發行的。而“迷債中的兩類掉期 (即“迷債層次的FTD(First-To-Default)掉期”和“合成CDO 層次的掉期”)是為向雷曼賣信貸保險而設計的”。因此,只有一個資產(即:雷曼貨幣基金),和許多負債(liability)(即兩個層次的信貸掉期)”。迷債層次的FTD掉期幾乎不為迷債持有者帶來收入,所有CDO層次(包括雷曼貨幣基金的利息)的收入均歸於雷曼。

E&Y報告明確指出:在合成CDO層次的SPV是賣由97-194個相關主體組成的一攬子信貸保險。如果一攬子掛鈎相關主體裡發生了足夠的信貸事件的話,就會造成合成CDO本金損失,從而觸發迷債層次的“underlying securities破產事件”,最終造成迷債的利息及本金損失(20頁)。(這好像也是在描述發行商健在的“精明債券”?)。

這就點出了騙局的精華:如果產品實質是兩個信貸掛鈎票據 (Credit-Linked Notes)捆綁在一起的話,為甚麼只披露其中一個信貸掛鈎的詳情,而藏起另一個信貸掛鈎的重大信息?

E&Y報告 的另一個令人註目的地方是其圖表(附圖),顯示了迷債資金和利息於迷債發行/派息/到期時的來龍去脈,以及影響迷債價格的因素等,這些在迷債的章程裡是完全沒有列出來的。把E&Y報告中關於迷債的敘述跟證監會或金管局的迷債調查報告中的敘述對比一下,就不難發現證監會和金管局的報告是如何隱瞞了迷債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E&Y報告確認了眾所周知的事實:經證監會批准之章程所提供的信息是如此之不完全和具誤導性。讓人懷疑這是否僅僅出於疏忽?而之後證監會掩蓋真相的努力更讓人懷疑是否早就瞭解迷債章程之欺騙性?韋奕禮先生憑甚麼來斷定雷曼事件在於系統原因而不是欺騙性章程的原因呢?為了替迷債章程辯護,韋奕禮先生於2008年10月13日立法會甚至引用了章程中的誤導性敘述(把有20多年歷史數據的3A傳統債券跟歷史短暫完全不同性質的合成CDO混為一談,贊同“Who Should Buy Our Notes”的誤導陳述,参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hc/minutes/hc20081013.pdf,
37頁和58頁)。毫無疑問,欺騙性章程為“錯誤銷售”提供了充分必要條件。當銀行職員宣稱章程是經過證監會批准的話,那麼,人們會假定這章程一定是如實介紹產品的重大風險和真實特徵的了
《轉載》安永會計師為銀行公會的“回購”提供了“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
http://minibondvictim.blogspot.com/2009/06/5-root-cause-of-lehman-minibond-fraud.html
匿名說…
'風險披露' ? 關鍵在於:何谓風險全披露?


1。 以迷你債卷為例,風險說明書该列明那些风险呢?
- 風險到底是跟7個著名公司挂鉤,還是跟132個各類評級公司挂鉤?
- 迷債的錢是投入於實質資產還是沒有投入於任何實質資產而隻是賣保險等,
如何清晰准確均衡無誤導地,真真實實地把真實特征和風險給客戶介紹,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不追究清楚何種“風險”需要“說明”的話,又能披露多少真實相關風險呢?而風險“說明書”則很有成為成為具欺騙性的章程的翻板,

如果一頁紙的風險說明書簡化為兩句話:
第一:本產品不保本。
第二:本產品是高風險。
可否會作出世界第一流的高水準的風險披露說明書呢?
至于具体有些什么风险呢,是那些具体因素可能会造成“高风险”或“失去本金”呢,就是读者“清者自清”,运用你自己的想像吧。

2。 迷債 之最大問題在於“”一大堆銷售文件“卻 無披露 重大風險,極盡欺騙和誤導之術,

迷債 “一大堆銷售文件”幾十頁紙,介紹了一大堆著名公司信貸掛鈎及相關信息,卻不提重大風險之一:即合成CDO 的風險,
洋洋洒洒的几十页的文件,卻半個字也不肯提供跟以下這麼幾行字類似的內容 (quote from 安永會計師的“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为什么?

- PIFL把迷債資金投資於合成CDO,該合成CDO是由不同的SPV發行的。而迷債中的兩類掉期 (即迷債層次的FTD(First-To-Default)掉期和合成CDO 層次的掉期)是為向雷曼賣信貸保險而設計的。

- 合成CDO的本金買入雷曼貨幣基金(或類似的性質的基金)作為合成CDO的抵押品;

- 在合成CDO層次的SPV是賣由 許多 (多為90 或更多) 個相關主體組成的一攬子信貸保險。如果一攬子掛鈎相關主體裡發生了足夠的信貸事件的話,就會造成合成CDO本金損失,從而觸發迷債層次的“underlying securities破產事件”,最終造成迷債的利息及本金損失

- 3A 評級的合成CDO 跟3A 評級的傳統債卷是完全不同性質的。
3A 評級的合成CDO歷史短暫且無歷史破產數據參考。3A 評級的傳統債卷的25年歷史破產數據是不適用於3A 評級的合成CDO的。

- 迷債只有一個資產(即:雷曼貨幣基金),和許多負債(liability)(即兩個層次的信貸掉期)”。

http://minibondvictim.blogspot.com/2009/06/blog-post_12.html
匿名說…
Who is the one? 歪理當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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