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以大比數通過…… 推介大家看 李兆富 文章,正如他所言,立法會應有權力、也有責任對政府及行政機構的失責進行調查,不過由九三年以來,立會通過的七次權力特權法案,均是針對行政機構,即使涉及私人機構或個人身分,也只是協助調查性質。 民建聯說問過苦主,指連「他們」都不介意公審會拖慢銀行進行調解和賠償,因此轉軚支持通過引用權力特權法。我想問,「他們」是指六、七十歲、被銀行誤導的投資者,還是那些四、五十歲的、自己心知肚明即使告上法庭、自己勝算也不高的所謂「苦主」? 有議員指,外國其實也有類似例子,例如美國國會早前就傳召了雷曼總裁Fuld,足足審了他三個小時,期間質詢的內容也頗為刻薄: 「我很想知你夜晚仲瞓唔瞓得著?」「到今時今日,你完全毫無悔意?」。 對不起,這三個小時的「質」詢,是傅爾德接受國會「邀請」出席,目的是了解雷曼兄弟為何倒閉,本質上並非一個法律程序。(Fuld 在很多關鍵問題上,也是選擇不作答/ 提供資料) 相反、今次立法會引用權力特權法,就賦予立法會全面權力,可以傳召任何官員,私人或企業,並且要提交所有文件,包括銀行最憂慮、被視為機密的銷售文件、以及銀行內部風險管理,將會悉數公開於特權會、以至公眾眼前,這將會是全球首個由立法機關,對私人企業進行的「公審」。 雖然議員口口聲聲說會集中調查金管局及證監會的角色,但觀乎議員對銀行的指摘,大家都心中有數,議員們都只為自己的利益著想,有什麼可以比公開公審銀行更攞到分? 作為銀行,肯定會將所有法律、銷售、審核部門精英,拿上立法會應對,因此即使議員怎樣批評銀行也好,回購的程序肯定是會放慢了。作為政府,司法制度受到了考驗,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日後難保,可以說,除了議員外,無一個人是贏家。 一代「公共選擇理論」大師Mancur Olson,在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中,已告訴我們少數人的暴政Minority Tyranny,在現今民主社會中,絕對可以出現。只要小數人的利益、巨大至足以引起政治行動,而這小數團體利益可以針對目標得到分配利益時,他們就有動力透過政治程序,將少數人利益凌架公眾利益。 有外資銀行已經明言,他們本身根本無法向本身外國董事局交代:「他們不是說香港是一個健全法律制度的地方? 為何我們一方面要花巨額資源應付立法會的法律程序,同時又要應付政府的贖回要求?」 在十多間分銷銀行中,突然看...
留言
有事就是自己問題....
咩... 咩... 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