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為貴

長江中心對長江中心。

勢估唔到,誠哥既長實,係繼洪良國際之後,另一間要向投資者集體回水既上市公司。

中環口痕友話,他日歐達禮在長江中心大堂見到誠哥,兩個人點點頭,打聲招呼之後,然後已經唔知講咩好!

肯定,長實,雍澄軒買家,同證監會三方,贏盡係證監會。因為,證監會以有跡象指,雍澄軒涉及集體投資,用證券大法要還元交易。

成件事上,其實未進行法律程序,「有跡象」呢三個字,就將長實大到!!!

比上次洪良國際,證監會今次更慳水慳力,贏得更精彩,網友已經洗版,話香港勝在有SFC!

因為上次最少都由法庭裁決,今次完全毋需要,長實就變相自行執行。毋須要上庭,證監會得到想要既野,仲唔係贏爆!!

長實近乎史無前例回水,更破天荒肯額外賠償其他可以證明損失的虧損,大前題係要避開法律風險。

依家,法律風險呢個波,就由雍澄軒買家接過。長實俾買家信內內容,連本帶利加一萬方案,字眼上係OFFER,即係提出,技術上買家一定可以SAY NO,以及向長實還價。

但一NO,就有排搞,除非、一,買家覺得訂金好少事,有條件玩。二,尊貴既議員做代表,用長實玩過!!

簡單講,如果買家SAY YES,問題就簡單得多。否則的話,幾時回水?唔知,回幾多?亦唔知。法律上,呢單野係複雜,因為,係未經法庭裁決既和解。

OK,如果買家唔鐘意長實建議,而要搞上法庭,而法庭又一個唔覺意否決雍澄軒屬於集體投資,情況就會相當有趣。

因為「有跡象」呢三個字,證監會成功施壓長實,而長實技術上就係將法律風險轉嫁俾雍澄軒買家。

成件事重點係CIS,集體投資定義!!外國,其實好少有呢種野,香港之前都無,只不過到證券條例草議時至加入,事隔十幾年,似乎反映政府當年高贍超足。

中環人話,誠哥當黑,簡單講李氏力場已被打破!! 而瑞信一個簡評更為精彩,佢地形容,之前既立法規管賣樓,再有雍澄軒事件,發展商已經「NO ROOM  FOR FOOLING AROUND」, 而再尋求極高回報更屬困難。

話說回來,雖然長實話會賠償所有買家,因為取消交易而涉及嘅實際損失,但當中點計數?

有買家覺得退貨、回水,免除晒管理上同業權上嘅手尾就鬆一口氣!

但亦都有買家唔甘心,認為長實賠得太輕易!

咩謂之 "實際" 損失? 失去一個投資機會,而賺少咗點計?

仲有精神上、同埋時間上嘅損失,可唔可以追討先!?

就講買二手樓咁,一簽咗臨時買賣合約之後,如果賣方單方面取消交易,都需要雙倍賠訂比買家,而唔係退訂咁簡單!

而且,長實以往賣新樓,遇到買家撻訂,長實都會追討到底無情講,唔係就咁算! 所以講到法律精神,無人強得過李生啩?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急於求成」 JPEX 爆煲引證證監會監管不力

三十而立的金管局:思良將

減辣不單徒勞無功 甚至「好心做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