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歌
今天聽到上市委員會副主席蔡東豪解釋為何只是延遲、而非重新諮詢延長董事禁止買賣股票期限,進一步印證我對上市委員會的信心。
唔好睇少今次港交所肯企硬,呢二百幾間所謂大孖沙,而家分分鐘都仲係控制緊香港股市半數市值(雖然近年已被中資股大幅攤薄),過去佢地敢話一、你睇有無邊個會話二?
看看這些大孖沙的具體論點:
1. 新修訂會有礙大股東回購股份的彈性,影響公司支持股價,同時亦影響證券流通,因為新規則令大股東一年內大部份時間內不能買賣股份,市場交易量或會萎縮。
2. 延長限制期亦會對獲授認股權的公司董事產生不利影響,董事不能自由和及時地行使認股權,該會指是另一種形式的權利損害。
3. 擁有大量股權的獨立投資者(如長期股票基金)希望參與公司管理並加入董事會的趨勢正在形成,新規則將會增加此類投資者的流通性風險,影響香港金融市場的發展。
4. 在公司面臨惡意收購時,如重要股東無法買賣證券,可能會導致市場混亂。
5. 濫用內幕消息的問題,認為現行法律及規則已作出充分預防。
第1及第2點可以一併討論: 目前顯然有人意圖混淆視聽,將禁售期標籤為「七個月」,這方面的假設是,公布季度業績的公司,用盡結季後的四個月容許發布業績期限,再加上下一季又有同類情況,董事才不能買賣。
如果將業績期趕快在一、兩個月內公布,基本上限制與目前並無太大分別。
再說要支持股價、或行使認股權,一年有大把時間,點解係要揀在業績期前做?
第3點,我諗大家可以問下基金,真正有意入Board的又有幾人? 如果真是長線,又使咩成日買買賣賣?
第4點蔡東豪解釋得很清楚,小股東只有受惠的分兒!
第5最難接受,如果香港的內幕交易條例是有阻恐性,呢類活動就不會持續增加,每次最多罰款幾百萬,控告又要幾年時間,做左先算啦!
就像Ronald節目中所講,香港一直缺乏集體訴訟,目前連內地也有,為何香港遲遲未起步,說穿了又不是那些大孖沙阻住地球轉。試問那些罰則點可以稱得上是足夠?
反而具體運作上,的確有部分條例可以更彈性執行,例如會計上,本地真的不夠會計師核數,真的可以考慮容許內地會計師到本地執業。(不過呢個又會打破一些利益團體的壟斷,可能會節外生枝。)
看到新世界鄭家純說什麼「畫蛇添足」,更是令人把幾火,你自己就話公司十二月年結,到一月問公司都無人答到你業績表現如何如何,那麼想請問,幾年前你新世界有高層向高盛分析員預先披露業績,搞到公司被指責違反上市規則,到底是那個高層可以掌握業績早過一個董事總經理,還是有人存心講大話?
重覆上次的話: 企業管治應是從緊不從寬。
令人灰心的是,為何有一些自以為保障小股東的人/ 傳媒,可以完全不理事實跟據,只懂站在那些所謂大孖沙的一邊,問心個句,到底新條例是侵害了小股東那些權益,又那一方面侵害了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
以目前大孖沙來勢兇兇,我想今次港交所都是死硬,問題是找誰人當替死鬼,到時又會是另一次企業管治的哀歌……….
唔好睇少今次港交所肯企硬,呢二百幾間所謂大孖沙,而家分分鐘都仲係控制緊香港股市半數市值(雖然近年已被中資股大幅攤薄),過去佢地敢話一、你睇有無邊個會話二?
看看這些大孖沙的具體論點:
1. 新修訂會有礙大股東回購股份的彈性,影響公司支持股價,同時亦影響證券流通,因為新規則令大股東一年內大部份時間內不能買賣股份,市場交易量或會萎縮。
2. 延長限制期亦會對獲授認股權的公司董事產生不利影響,董事不能自由和及時地行使認股權,該會指是另一種形式的權利損害。
3. 擁有大量股權的獨立投資者(如長期股票基金)希望參與公司管理並加入董事會的趨勢正在形成,新規則將會增加此類投資者的流通性風險,影響香港金融市場的發展。
4. 在公司面臨惡意收購時,如重要股東無法買賣證券,可能會導致市場混亂。
5. 濫用內幕消息的問題,認為現行法律及規則已作出充分預防。
第1及第2點可以一併討論: 目前顯然有人意圖混淆視聽,將禁售期標籤為「七個月」,這方面的假設是,公布季度業績的公司,用盡結季後的四個月容許發布業績期限,再加上下一季又有同類情況,董事才不能買賣。
如果將業績期趕快在一、兩個月內公布,基本上限制與目前並無太大分別。
再說要支持股價、或行使認股權,一年有大把時間,點解係要揀在業績期前做?
第3點,我諗大家可以問下基金,真正有意入Board的又有幾人? 如果真是長線,又使咩成日買買賣賣?
第4點蔡東豪解釋得很清楚,小股東只有受惠的分兒!
第5最難接受,如果香港的內幕交易條例是有阻恐性,呢類活動就不會持續增加,每次最多罰款幾百萬,控告又要幾年時間,做左先算啦!
就像Ronald節目中所講,香港一直缺乏集體訴訟,目前連內地也有,為何香港遲遲未起步,說穿了又不是那些大孖沙阻住地球轉。試問那些罰則點可以稱得上是足夠?
反而具體運作上,的確有部分條例可以更彈性執行,例如會計上,本地真的不夠會計師核數,真的可以考慮容許內地會計師到本地執業。(不過呢個又會打破一些利益團體的壟斷,可能會節外生枝。)
看到新世界鄭家純說什麼「畫蛇添足」,更是令人把幾火,你自己就話公司十二月年結,到一月問公司都無人答到你業績表現如何如何,那麼想請問,幾年前你新世界有高層向高盛分析員預先披露業績,搞到公司被指責違反上市規則,到底是那個高層可以掌握業績早過一個董事總經理,還是有人存心講大話?
重覆上次的話: 企業管治應是從緊不從寬。
令人灰心的是,為何有一些自以為保障小股東的人/ 傳媒,可以完全不理事實跟據,只懂站在那些所謂大孖沙的一邊,問心個句,到底新條例是侵害了小股東那些權益,又那一方面侵害了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
以目前大孖沙來勢兇兇,我想今次港交所都是死硬,問題是找誰人當替死鬼,到時又會是另一次企業管治的哀歌……….
留言
這次錯字太礙眼了....
所有上市公司,除非上市委員會特批豁免,必須每季公佈業績。然而,不論公佈季度或年度業績前一個月,其董事不得買賣該公司股份。
http://hkliberty.blogspot.com/2009/01/blog-post.html#links
Simon的分析很值得大家參考,大家對企管的「呎」有所不同,不過很同意就是企管是有「交易成本」,難道二百幾間公司真係delist,上市委員會仍然可以無動於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