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何價


先考考大家:
1. 公司管理層向你透露交易,你無進行全何交易行動,但向三者轉述消息,你有無觸犯內幕交易?
答案: 有
根據條例:「與該機構有關連的人,掌握他知道關於該機構的消息,在知道或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人會進行上述上市證券的交易的情況下,慫使或促致該另一人進行上述上市證券的交易。」

內幕交易一個好受爭議的話題:

維基百科傳書對內幕交易定義。
簡單來說,先界定內幕人士(insider),然後關連人士(即上市公司高管,協助交易),預先從事可獲利益交易,可構成內幕交易,這個定義,美國證監會一直沿用。


但目前監管是否過嚴呢?

已故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佛利民(Milton Friedman),就最主張內幕交易合法化。他認為內幕交易越多越頻繁,股價便可以越有效地反映企業質素和其他外在因素的變化。

所以市場有一派人士,提倡「鼓勵爆堅料,只要嚴打流料」。這一派人士相信,內幕交易規限扼殺市場參與者獲取資訊的動機,最終只會令市場上的資訊更不流通,讓更少人可以公平地參與資本市場創富。

其實內幕交易是自八十年代起急速膨脹的資本市場規管思維。最初,內幕交易條款主要針對企業管理人以欺詐手段售出股票,以及在短時間內投機圖利,至八十年代,規限漸漸演進為獲得第二手內幕資訊者也受規限,到二千年,美國證監才確立了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內幕資訊圖利的規限。

美國自Enron、Tyco及Worldcom三宗上市公司醜聞後,通過財經界簡稱SOX的薩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SOX令上市公司的管理層要為所公布的財務數據擔保,也大大提高了董事的責任和會計成本。

但另一方面,作為衛道之士,又作為散戶,接收資訊永遠是最後一個,嚴懲內幕交易,又會會始終比較公平呢?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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